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价格
100元
关键词
合伙企业新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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详细内容
合伙企业新办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要求,包括:
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,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。合伙人为自然人的,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这是设立合伙企业的最低人数限制,至于最高人数则未作规定。
有书面合伙协议。合伙协议是由各合伙人通过协商,共同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,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。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,以书面形式订立,并经全体合伙人签名、盖章后生效。
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。合伙人的出资可以用货币、实物、土地使用权、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缴纳出资。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,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。对劳务出资,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。
有合伙企业名称。合伙人在成立合伙企业时,必须确定其合伙企业名称。该名称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。
有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。合伙企业要经常、持续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,就必须有一定的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。所谓必要条件,就是根据合伙企业的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,如果欠缺则无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条件。
此外,根据《合伙企业法》的规定,设立合伙企业还需要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、合伙协议书、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。如果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,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,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。
创建于:2024-03-05 13:36:57
更新于:2024-03-05 13:36:57